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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010302師生相關規定 | 2017-01-20 | 人氣:580

彰化縣立伸港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修訂       

壹、依據

一、本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教育部94年7月28日台訓(三)字第0940088864C號函、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落實教育基本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本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本校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參考學生、教師、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貳、目的與原則

三、本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四、定義

本要點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五、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參考相關法令規定並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其必要彈性。

六、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任用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參、教師輔導與管教要點

七、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八、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須進一步輔導時,得申請輔導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九、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十、教師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十一、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本要點第十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學務處或輔導室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必要時,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十二、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或輔導室依第十一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務處或輔導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家長會召開座談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十三、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必要時,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本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本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十四、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本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所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本校依實際需要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十五、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本章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十六、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由學務處訂定規則,進行安全檢查。

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本章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十七、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報學務處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學務處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本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

十八、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十九、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輔導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二十、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本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二十一、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輔導室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二十二、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學務處或輔導室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依程序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二十三、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本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113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並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肆、紛爭處理及救濟

二十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二十五、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生或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就學之年級及班級或服務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學生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訴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主要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四)經向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十六、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二十七、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本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八、本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本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本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十九、本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應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伍、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及成績考核辦法

三十、目的

為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修訂學則及學生請假規定,併納入懷孕學生請假及彈性處理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

三十一、內容

(一)適用對象為就讀本校之一般學生、懷孕與曾懷孕(含墮胎、流產或出養)及育有子女之學生

(二)為預防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研訂相關規定,並統籌預防及處理相關工作

(三)學校行政人員與老師知悉學生懷孕時,應轉知學務處主任,且學校應立即成立學生懷孕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輔導與處理

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相關處室主任擔任小組成員,並得依案主需要聘請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小組成員

(四)學生懷孕事件,其情形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通報者,學校應依規定確實通報

(五)適時實施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六)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七)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

2.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孕程及產後照護、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親職教育等。

3.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技職訓練課程等。

(八)處理小組應就個案處理工作提性平會備查,學校並於每學年末(6月30日)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函報教育局,並將處理成效列案存檔備查

三十二、學則部份

(一) 入學資格: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 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

(二)修業期限: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三)缺課及成績考核: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四)學生請假規定部分: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得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

陸、本要點於代表會議討論後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沒有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沒有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一、……「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二、……「學校不再規定你的髮型,但請同學不要只注重做髮型、跟流行,而沒有考慮到花錢、功課、健康、團體形象,要考慮不要給自己或別人添加麻煩。」

「想想看,你要如何安排時間與金錢?要花多少金錢、多少時間在髮型上?」

「我們來討論金錢的價值、生命的價值,要把金錢、時間用在什麼事情上比較有意義呢?」

「你以前的頭髮很亂,看起來沒有精神,今天的髮型很清爽,看起來很有活力。」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一、……「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二、……「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伸中2012-05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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