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0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影本、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

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等證件。

(二)緩召延長時效:聘書影本、課表

(三)戶籍所在地異動請主動告知人事室。

  • 1) 110緩召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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